【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1日,消费者于女士来电投诉,其于10月30日在某车行购买电动车花费18000元,购买时商家承诺该车辆可以上绿色的新能源车的牌照,购买后发现该车辆只能上黄色的临时牌照,并且该车是三无产品,与商家沟通退款,商家答应退15000元,剩下的3000元要求于女士必须进行其他消费才能退回,消费者当时同意,商家承诺10月31日退款到账,直到晚上商家也没退款。故投诉至临泉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出面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泉县城关街道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到该店负责人,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该负责人不同意退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思想教育,最终,被投诉人和投诉人达成一直意见:投诉人将电动车退还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条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8000元。于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车无法上牌照引发的退货消费纠纷案。根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投诉人销售商品时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定。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应将货款退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