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在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后发现,航空公司官网报价竟然更便宜。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机票代销平台价格欺诈的案件,法院认定涉案平台以设置虚假价格及优惠的方式销售机票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情况,构成价格欺诈,平台应返还机票货款,并三倍赔偿。据了解,这也是首个涉及机票代销平台价格设置的司法案例。
原告王先生在一家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优惠40元,王先生实际支付人民币310元。王先生在收到客票信息后,在机票所属航空公司的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该客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
王先生将运营该机票代销平台的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机票款310元,并三倍赔偿930元。而该科技公司辩称,后台显示,王先生订购的服务为“HU机+外卖”,涉案机票实际是机票加外卖礼包的联合产品,包含两个服务。
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称王先生所购服务为“HU机+外卖”,但王先生的订单截图上并未列明其所购服务存在“外卖”一项。同时,被告所称10元价款为“外卖超值礼包”的费用,属于非机票本身价格的额外支出,可认定为额外的增值服务。并且,王先生也并没有收到所谓的“外卖超值礼包”。
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该公司未明确向原告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原告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被告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除此之外,被告标明“另外可享受优惠40元”,使用户误以为价格低于其他购买途径,存在主观上积极引诱用户购买的故意,实际上非但没有优惠反而提高了价格,导致原告处于不公平、不透明的交易环境,并且最终导致原告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平台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退一赔三的诉求于法有据。由于诉讼过程中,被告已退回全部310元机票款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三倍购物款930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决。(记者 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