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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四)

时间:2024-01-12 作者:佚名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不公平格式条款
某酒店规定:自带酒水需缴纳每瓶100元的开瓶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展现了格式条款的三个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酒店(饭店)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需缴纳1瓶100元开瓶费”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来到酒店(饭店)的所有消费者且是长时间使用的,并且该规定也不需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拥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由此可见此项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就条款本身来说应为无效条款。其属于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酒店(饭店)较消费者来说处于经济优势地位,法律应为鼓励和促进消费,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酒店(饭店)不应该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增加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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