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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明确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时间:2023-07-22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协

  记者19日从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记者了解到,规定从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场所安全设置、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7方面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规定指出,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在规范场所安全设置方面,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在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规定还强调,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应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记者 高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7/t20230721_392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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