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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意向金不退 消保介入依法索回

时间:2023-05-06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简介】

   消费者仝某反映在某房产公司缴纳了50000元购房意向金,按照合同规定,半年后如果未购房,那么应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意向金,但现在已超期一个多月,该房产公司仍未退款,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双方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通过积极调解,该房产公司及时将购房意向金退还,消费者表示满意,该起投诉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案例中消费者未购买房子,开发商应将意向金无条件全额退还。

   “意向金”即购房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额,以表达购房诚意。“意向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其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达成购房意向,意向金一般可抵作房款,达不成购房意向,需无条件退款。

   建议消费者就意向金退还事宜应和开发商达成书面协议,并在签署此类协议时,一定要写清楚退款的条件、期限、退款方式等,避免被动。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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