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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拟对未成年人参与剧本娱乐活动设置保护条款

时间:2023-04-14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协

  文化和旅游部4月13日发布公告,就《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剧本娱乐活动应当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应当标明适龄范围。

  意见稿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参与剧本娱乐活动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意见稿提出,剧本娱乐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剧本娱乐行业快速发展,在丰富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良内容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此次意见稿还提出,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赌博、吸毒,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记者余俊杰)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4/t20230414_378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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