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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被判5倍赔偿

时间:2024-07-12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剧本杀企业恶意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一审判赔3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并作出判决。

  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称,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涉案剧本杀,为其运营的某剧本杀手机应用程序引流,并利用涉案剧本杀营利,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经查明,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剧本杀中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自2022年12月起,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手机应用程序等平台,通过“免费赠送+低价开本”的模式,线上、线下传播、销售涉案剧本杀。

  法院认为,涉案剧本杀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告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意图引进涉案剧本杀进行商业使用,却未就涉案剧本杀权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且在原告多次发送侵权通知的情况下,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超过一年,侵权行为辐射全国多个城市,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

  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二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6万余元。(记者 卢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11_44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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