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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营应有更高安全保障

时间:2024-07-06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未成年人贾明(化名)参加游学营入住某宾馆后被玻璃割伤,状告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组织方赔偿贾明相关损失。法院指出,当前正值暑期,各种游学营火爆,但大多数情况下家长不能陪同孩子前往,由于未成年人防范风险、保护自身意识和能力都不高,游学营活动组织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贾明一方诉称,贾明按照被告公司统一安排,入住某宾馆,入住期间,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公司是活动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人身安全。对于贾明遭受的人身伤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代理人认为,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了行前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了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贾明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贾明受伤,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主张贾明自身存在过错,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贾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珈彤)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7/t20240705_442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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